(2016)冀073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180号原告杜某。被告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卓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