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陈卓,陈绪保,陈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虎,陈卓,陈敬军,陈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虎,男。被执行人陈卓,男。被执行人陈敬军,男。被执行人陈绪保,男。本院在执行王小虎与陈卓,陈绪保,陈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陈卓下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卓分三次付清,2015年腊月28日前付30000元,2016年正月初八再付25000��,2016年阳历4月30日前将尾欠本金100000元一次性付清,归还本金的同时清算利息,利息由双方共同到银行结算”。被执行人现已按协议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