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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与被告周斌、马殿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周斌,马殿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61号原告:张天保,男,1968年10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汪哆罗束村三组143号。原告:张天明,男,192年11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汪哆罗束村三组407号。原告:盛连发,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清河村。原告:姜伟长,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一局小区13号。原告:朱玉武,男,1965年2月24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光明路50号楼2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长山,系开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斌,男,住开原市八宝镇和顺村。被告:马殿光,男,196年8月17日生,住铁岭市清河区世纪家园小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与被告周斌、马殿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