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与被告周斌、马殿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周斌,马殿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61号原告:张天保,男,1968年10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汪哆罗束村三组143号。原告:张天明,男,192年11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汪哆罗束村三组407号。原告:盛连发,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清河村。原告:姜伟长,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一局小区13号。原告:朱玉武,男,1965年2月24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光明路50号楼2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长山,系开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斌,男,住开原市八宝镇和顺村。被告:马殿光,男,196年8月17日生,住铁岭市清河区世纪家园小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与被告周斌、马殿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保、张天明、盛连发、姜伟长、朱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