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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兴邦与杨俊平、杨俊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邦,杨俊平,杨俊星,张来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364号申请人李兴邦。被执行人杨俊平。被执行人杨俊星。被执行人张来智。申请执行人李兴邦与被执行人杨俊平、杨俊星、张来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俊平、杨俊星、张来智在银行的存款516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