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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加美诉被告邓洪宇、黄琳、王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美,邓洪宇,黄琳,王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加美,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邓洪宇,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琳,女,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成林,男,39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美诉被告邓洪宇、黄琳、王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美撤诉。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聂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