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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郑秋东与衡水市滨湖新区管委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东,衡水市滨湖新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02行初16号原告郑秋东。被告衡水市滨湖新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袁博,职务单位领导。地址衡水市红旗南大街湿地公园。原告郑秋东诉被告衡水市滨湖新区管委会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秋东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秋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助理审判员  江 磊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