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明兴工艺制品厂与霍尚荣,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兴工艺制品厂,霍尚荣,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深圳市光明兴工艺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发佳富工业区富心路1巷*号*栋*楼。负责人:唐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凌云,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尚荣,户籍住址: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告: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49号5B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梁相东。上述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唐建国及委托代理人张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尚荣、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霍尚荣一直有生意往来,他经常拖欠原告货款,为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付款协议书》,约定霍尚荣按期付款,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霍尚荣付款承担担保责任。但时至2015年7月30日,霍尚荣共欠原告货款250184元(人民币,下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18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霍尚荣、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向霍尚荣(挂靠在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提供加工喷油服务,现霍尚荣共欠原告货款250184元,并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2015年1月12日原告(甲方)与霍尚荣(乙方)、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内容为“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未付甲方货款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同条款:一、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乙方共欠甲方货款人民币227443元;二、乙方承诺2015年2月18日之前支付贰万,2015年3月1日之后每月支付贰万;三、2015年1月1日后货款月结九十天准时支付;四、丙方对乙方上列付款行为承担担保责任”;2、《光明兴替生成旺二楼霍总加工货款明细》两份,其中一份由霍尚荣签字、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加工费227443元,另一份由霍尚荣签字确认截至2015年7月30日还欠原告加工费25018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霍尚荣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向霍尚荣提供加工服务,霍尚荣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因此原告请求霍尚荣支付加工费25018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按其在《付款协议书》中的承诺对霍尚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尚荣、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尚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光明兴工艺制品厂加工费250184元;二、被告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霍尚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452元,由被告霍尚荣负担,被告深圳市生成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纯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 晖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