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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984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六案后,被告腾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本六案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其中,淘宝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水渡石公司的官网公示的联系地址显示为其上海总部位于徐汇区桂平路XXX号,其也曾自称实际经营地位于徐汇区,而且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徐汇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徐汇区桂平路XXX号,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其上诉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故水渡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位于徐汇区而非闵行区、腾讯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二、本六案的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均不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本六案若有侵权情节,服务器和原告取证的计算机终端均不在闵行区,故侵权行为地不在闵行区;若有损害结果,如上分析,结果发生地也应当是在杭州市余杭区和上海市徐汇区,而不是闵行区。因此,请求将本六案均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原告之诉请、被告之管辖异议理由,可以确定本六案被告虽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对于两名原告及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均有本六案的管辖权这一观点是认同的。被告之所以对管辖权有异议,主要认为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位于徐汇区而非闵行区。本院认为,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在闵行区而非徐汇区,理由如下:1、对公司住所地的认定应依据法律规定,不适用自认原则,不能因水渡石公司官网上公示了地址或自认实际经营地在徐汇区而认定其住所地在徐汇区;2、公司因经营、发展之需,或许有多次、经常搬迁的可能性,也有在多地设办事机构的可能性,故不能因徐汇区人民法院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之前曾经裁定确认水渡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徐汇区桂平路XXX号,而必然推导出其之后也一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在徐汇区桂平路XXX号,且不会改变;3、水渡石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戊楼1242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公司住所唯一性的规定,公司登记的注册地是公司对外公示的唯一的住所地。被告腾讯公司称水渡石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徐汇区,但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水渡石公司曾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异地经营登记手续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被告腾讯公司提出的水渡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位于徐汇区而非闵行区的意见不予采纳,确认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即注册地系在闵行区。综上所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本六案两名原告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六案,现两名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之一,即原告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本六案诉讼,于法不悖,故本院对被告腾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六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六案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1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