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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严彭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XX号。负责人吕放异,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惠娟。委托代理人杨跃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工作。上诉人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61元,由上诉人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婕代理审判员 王 涛审 判 员 沈竹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瞿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