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祝井忠、王元兵与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井忠,王元兵,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祝井忠,男。申请执行人:王元兵,男。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董事长。祝井忠、王元兵申请执行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祝井忠、王元兵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