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徐宾与顾永生、朱惠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宾;顾永生;朱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徐宾,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顾永生,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朱惠英,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278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永生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9,898.15元及执行费2,748.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永生、朱惠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646.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