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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14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涂志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