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14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涂志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