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孙天明与杨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明,杨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961号申请执行人孙天明。被执行人杨建。被执行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天明与被执行人杨建、被执行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徐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孙天明借款150000元以及利息14058元;被执行人杨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孙天明借款52000元以及利息2742元;被执行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天明工资16800元。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87元,由被执行人杨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00元,由被执行人杨建负担387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对被执行人杨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查封其位于南通市城山家园18幢401室、车库06室的房屋。被执行人淮安市通盛纺织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孙天明与被执行人杨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孙天明同意该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表、银行冻结反馈信息表及房屋查封受理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和房屋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天明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徐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