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学义与程树山、黄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树山,黄仙,唐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程树山,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仙,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学义,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树山、黄仙与被上诉人唐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程树山、黄仙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树山、黄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树山、黄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上诉人程树山、黄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兰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