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扎民初字第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徐海林与白贺喜格达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林,白贺喜格达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扎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徐海林,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贺喜格达来,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徐海林与白贺喜格达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林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徐海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国 彬代理审判员 道 尔 吉人民陪审员 胡格 吉勒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苏日古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