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希娟与被执行人武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希娟,武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赵希娟,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江丽,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希娟与被执行人武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希娟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