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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668号2号楼114-116号。法定代表人GEOFFR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剑。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淮法民特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徐剑所有的位于淮安区井神路56号公园安置小区18号楼40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华亭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9.93㎡,套内建筑面积为88.90㎡)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中超出顺序在先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借款本金54949元,利息848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执行人徐剑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徐剑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剑除一套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等单位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查封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一套住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特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