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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董德才与肥城市石横镇马坊居民委员会、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肥城市石横镇马坊居民委员会,董德才,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石横镇马坊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德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逊辉,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德才,农民。委托代理人:亚祥国,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栋、李刚,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成年,现在滕州监狱服刑。上诉人肥城市石横镇马坊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坊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董德才、山东宏润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安装公司)、张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