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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锦欧王整体厨房电器店、黄仁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锦欧王整体厨房电器店,黄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江滨锦欧王整体厨房电器店被执行人黄仁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021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仁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仁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仁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仁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4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