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曾德洪与曾常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洪,曾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洪,农民。被执行人曾常春,农民,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曾德洪与被执行人曾常春身体权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常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常春所有的银行存款441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