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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廖德余与张桄萍,李思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余,张桄萍,李思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76号原告廖德余,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旭,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桄萍,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李思情,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余与被告张桄萍、李思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德余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桄萍、李思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德余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桄萍、李思情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余撤回对被告张桄萍、李思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德余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道兵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