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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8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广辉、单振亭、贾广亮、丁怡文、王有峰、朱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825-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广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单振亭,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广亮,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丁怡文,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有峰,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朱振军,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广辉、单振亭、贾广亮、丁怡文、王有峰、朱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怡文在莱州市劳动服务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且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裁定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莱州执字第825-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丁怡文在莱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的工资收入150000元的扣留。二、提取被执行人丁怡文在莱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的工资收入31133.66元。三、自2016年3月起,每月给被执行人丁怡文发放生活费1200元,其余款项全部扣留,直至扣足15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