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冯先赛、叶恒辉与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先赛,叶恒辉,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兰行初字第68号原告冯先赛。原告叶恒辉。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店镇黄店村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品,镇长。委托代理人毛飚,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欣,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冯先赛、叶恒辉与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先赛、叶恒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