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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锦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忠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525-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邵国强,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锦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才忠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才忠民,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锦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忠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才忠民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查封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5)古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