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磊磊与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磊,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4323号原告:周磊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洪辉,所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磊磊与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周磊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周磊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磊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磊磊负担。审 判 长 张勤爱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