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范永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洪,院长。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本院当天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实,上述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人范永成已于2014年5月10日因病死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