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鲜娥、王小亮等与洛阳中儒美尔惠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鲜娥,王小亮,洛阳中儒美尔惠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鲜娥。申请执行人王小亮。被执行人洛阳中儒美尔惠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中儒美尔惠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6230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中儒美尔惠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应当承担1600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