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孟范海诉被告张家森、第三人薛颖、朱立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海,张家森,薛颖,朱立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084号原告孟范海,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陈凤久,系吉林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森,男,现住公主岭市。第三人薛颖,女,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赵冠军,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朱立军,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赵勇,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孟范海诉被告张家森、第三人薛颖、朱立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孟范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范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佳宏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