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登平与南京永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利辛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平,南京永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利辛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14号原告:张登平,男,1965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南京永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利辛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单位负责人:XX,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平与被告南京永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利辛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平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