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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邓小林与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邓小林,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池县。法定代表人王大碧,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长江,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小林,男,生于1985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岳池县。法定代表人郑康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海峰,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天平,男,生于1962年5月1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岳池建筑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长江,董事长。上诉人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邓小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岳池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邓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邓小林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3,520元,减半收取16,760元,由上诉人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邓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辉审 判 员  罗乔军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