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凤莲、王凤芝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莲,王凤芝,王栓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凤莲,女,1975年8月28日生。申请人王凤芝,女,1988年8月16日生。申请人王栓玲,女,1979年3月21日生。申请人王凤莲、申请人王凤芝、申请人王栓玲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某系三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患有××,于2006年10月6日上午在本市蓝天花园小区附近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男,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城乡路东2号院附18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王某与三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王某患有××,自2006年10月6日在本市蓝天花园小区附近走失后,经三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无任何音信。原告王凤莲曾于2015年7月22日向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报案称其父王某精神失常,于2006年从蓝天花园附近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4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外出走失后,经三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期间届满后,王某仍然下落不明,因此三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某失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指定王凤莲为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昆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国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