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曾杰与薛祖和身体权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曾杰,薛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曾杰,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王截流乡。被执行人:薛祖和,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王截流乡。申请执行人王曾杰与被执行人薛祖和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祖和账户存款236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