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19号申请人王秋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军,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继,经理。申请人王秋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秋生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494元。被告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41.2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人王秋生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如数履行,申请人王秋生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