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程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105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何卿、叶益,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韩某甲。原告程某为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韩如冰由原告抚养,儿子韩清泉由被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颜婧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卿、叶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并于下半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韩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丁。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及其他生活矛盾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因此产生裂痕。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4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被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