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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依娣与龚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依娣,龚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原告:张依娣,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兰才明、杨玉盟,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莺,女,香港居民,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龚崇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依娣与被告龚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依娣以暂缓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依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依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依娣负担。审 判 长  李耀文审 判 员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