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依娣与龚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依娣,龚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原告:张依娣,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兰才明、杨玉盟,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莺,女,香港居民,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龚崇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依娣与被告龚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依娣以暂缓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依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依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依娣负担。审 判 长 李耀文审 判 员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