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3)西执字第0036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生活费15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申请执行费125元。送达后,齐某某当即交纳执行款15000元,申请执行费125元。执行款15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