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国辉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961号原告重庆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2-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4-X。法定代表人张道全,重庆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辉,性别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了原告重庆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国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