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兆娟与陈荔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兆娟,陈荔,陈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郭兆娟,女,1982年1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荔,女,1975年2月7日生。被告陈东山,男,1974年1月21日生。原告郭兆娟诉被告陈荔、陈东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兆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建、被告陈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兆娟诉称:被告陈荔、陈东山于2014年1月20日因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郭兆娟借款4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荔辩称:借款属实。被告陈东山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荔于2014年1月20日因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郭兆娟借款400000元,被告陈荔当场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郭兆娟现金肆拾万元整。月息贰分借款人:陈荔2014年元月20日”借条一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告陈荔、陈东山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离婚。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荔借原告款属实。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东山原系被告陈荔的丈夫,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东山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系被告陈荔个人债务,原告请求被告陈荔、陈东山共同清偿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东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视为对其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荔、陈东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郭兆娟清偿借款400000元,并自2014年01月20日起按原被告约定月息贰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兆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计9820元,由被告陈荔、陈东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长春审判员 孙宝峰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来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