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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祝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萍,祝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萍。被执行人:祝鸿明。申请执行人陈玉萍与被执行人祝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鸿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同时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申请标的3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300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