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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刘玲娟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娟,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刘玲娟。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娟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刘玲娟负担。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天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