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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敏与罗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31-2号申请执行人林敏。被执行人罗浩。林敏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罗浩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浩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支付欠款、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等款项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罗浩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敏人民币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本案款项的期限超出了本案执行的法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人民币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浩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林敏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