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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滑县天天麦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何彦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法定代表人缪金福,董事。原审被告滑县天天麦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法定代表人何彦国,总经理。上诉人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登记住所地在河南省鹤壁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上诉人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3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物业所在地在河南省滑县,故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