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朱英英与徐国平、王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英,徐国平,王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朱英英,女,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琳,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仓山区。系原告朱英英的女儿。被告徐国平,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王白玲,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朱英英与被告徐国平、王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英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国平经传票传唤、被告王白玲经公告送达,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英英诉称,被告徐国平因经营生意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人民币,下同),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国平偿还给原告22500元,尚少原告22500元。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令被告徐国平、王白玲共同偿还借款22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徐国平辩称:1、被告王白玲系其前妻;2、原告所诉借款过程属实,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3、其与原告已协商该笔债务由俩被告各承担一半,其已偿还给原告22500元。综上,请求驳回对被告徐国平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白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国平与被告王白玲于198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被告徐国平分别于1995年的9月23日、9月25日、10月3日、10月10日向原告朱英英借款1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45000元。上述借款均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徐国平出具借据四份交由原告收执。2015年2月7日,被告徐国平偿还给原告朱英英22500元,原告朱英英出具收条一张交由被告徐国平收执,该收条内容载明:“收徐国平偿还借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尚欠借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与徐国平无关。”原告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朱英英陈述、被告徐国平答辩、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国平书写的借条四份、被告徐国平提供的原告朱英英书写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本院调取的(1999)仙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国平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徐国平与被告王白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俩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徐国平约定该债务为被告徐国平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应认定为俩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出具给被告徐国平的收条中载明尚欠的借款22500元与被告徐国平无关,该约定未经被告王白玲认可,现被告徐国平主张剩余的借款22500元由被告王白玲偿还,可能损害被告王白玲的利益,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徐国平、王白玲共同偿还借款22500元及自2015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国平、王白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国平、王白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朱英英借款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三月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六十三元、公告费人民币六百元,由被告徐国平、王白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明添审 判 员 林文良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洲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