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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5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585号原告乌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光审 判 员  曹国福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