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5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585号原告乌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乌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光审 判 员 曹国福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