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溪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金弟与本溪市铸兴泵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润芝,陈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溪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艾润芝,女,194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本溪市第39中学退休教师,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陈亚坤,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系本溪市第39中学退休教师,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艾润芝诉被告陈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润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润芝诉称:2010年8月9日,被告陈亚坤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5000元,并于2010年8月9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随后被告失踪,电话拒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亚坤立即偿还原告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亚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艾润芝与被告陈亚坤均为本溪市第三十九中学退休教师,原系同事关系。2010年8月9日,被告陈亚坤向原告艾润芝借款2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艾润芝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因被告陈亚坤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艾润芝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亚坤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亚坤向原告艾润芝借款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已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艾润芝可随时向被告陈亚坤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艾润芝要求被告陈亚坤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陈亚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艾润芝借款二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公告费六百元,合计一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陈亚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运审 判 员  曹洪鑫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健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