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芳、曾庆宝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721号原告李芳,女。委托代理人杨晓敏,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纯,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庆宝,男。委托代理人杨晓敏,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纯,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380号。法定代表人吴祖云,区长。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天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天河道74号。法定代表人游浩,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曾庆宝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征用安置补偿一案中,原告李芳、曾庆宝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曾庆宝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曾庆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芳、曾庆宝共同负担。审判长 罗东辉审判员 殷耀德审判员 俞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