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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新成与被执行人王吉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成,王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周新成,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吉芬,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