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异55号申请人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73号大众机械厂精密齿轮厂热处理工段办公室一层。法定代表人刘翠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炜,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春明,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法定代表人彭新。被执行人厦门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文灶后埭溪路4号。法定代表人苏大堆。被执行人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神山公寓1号别墅。法定代表人苏大堆。本院在执行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信托公司)与厦门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铁公司)、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0)一中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0)一中执字第505号]过程中,申请人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兴四达公司述称,依据已经生效的(2000)一中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鹭铁公司应偿还金谷信托公司贷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物资公司对鹭铁公司的偿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鹭铁公司、物资公司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金谷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金谷信托公司与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建信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海南建信公司,并于2013年7月24日向鹭铁公司、物资公司住所地公证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海南建信公司与兴四达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了《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兴四达公司,并于2013年7月24日向鹭铁公司、物资公司住所地公证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综上,请求法院变更兴四达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查明:金谷信托公司与鹭铁公司、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2000)一中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鹭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金谷信托公司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和罚息;二、物资公司对鹭铁公司在判决第一项中所规定的偿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鹭铁公司、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金谷信托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5月28日,金谷信托公司与海南建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金谷信托公司将(2000)一中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海南建信公司。2013年7月24日,金谷信托公司向鹭铁公司、物资公司分别邮寄送达了加盖金谷信托公司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邮寄内容及过程进行了公证。2011年12月21日,海南建信公司与兴四达公司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海南建信公司将(2000)一中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兴四达公司。2013年7月24日,海南建信公司向鹭铁公司、物资公司分别邮寄了加盖海南建信公司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邮寄内容及过程进行了公证。本院认为:金谷信托公司与海南建信公司、海南建信公司与兴四达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兴四达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00)一中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