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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东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兰县国土资源局,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东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福,东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韦某平,东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监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所建的进园桥梁、园内部分道路硬化、景区休息亭、景区亲水平台、部分登山步道、农家乐食庄、游客服务中心设施,这些建筑群前面原来是拦河段建成的水塘。县人民政府府同意出资兴建进园桥梁,由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自行施工。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的建筑群所占的山地是租武篆镇巴学村第二村民小组和武篆镇巴学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于2014年10月9日与武篆镇巴学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于2015年1月12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求给予项目立项,同年1月23日,东兰县旅游局向县政府提出五点书面意见,认为“该项目符合东兰县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对东兰县实施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促进作用,还成为武篆至江平景区“红绿交汇处”,完善旅游线路,丰富旅游市场。目前,各项前期筹备工作到位,拟同意项目立项或备案”。同年1月26日,东兰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给予﹤﹤登记备案证﹥﹥,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限公司随后进行施工,从2015年2月25日开始兴建上述建筑物。同年3月1日与武篆镇巴学村民委签订河段水面协议,同年7月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于同年7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庆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停止兴建在东兰县武篆镇巴学村拉甲地的违法建筑物,因被申清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没有停止建设,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认为被申清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同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庆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年10月28日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向东兰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申请临河建筑物的报告,同年11月12日东兰县人民政府水利局作出兰水许决字(2015)01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在东兰县东平河武篆镇巴学村拉甲山、弄供山至天门山河段两岸兴建相关临河建筑物。同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向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因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在临河建设平台及平台上的休息亭的行为,如果属于妨碍行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资源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土、荒滩、荒水等。从平台往山脚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是荒山,属于未利用土地。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某山庄有限公司所占的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岀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监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明山审 判 员  韦云龙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O—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