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1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与黄勇、李秋杭、黄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黄勇,李秋杭,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1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198号。负责人黄玲莉。委托代理人尹静,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黄勇,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秋杭,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黄刚,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勇、李秋杭、黄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勇、李秋杭、黄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勇、李秋杭、黄刚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444706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